原告赵**诉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3月12日、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30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原告的厂房1600平方米和住房、门卫房发包给被告承建。所用工具由被告负责,工程质量有不合格之处都归被告负责。而被告向原告交付的厂房却是严重质量不合格的厂房,墙体倾斜、裂缝。后经鉴定厂房红砖外墙属于危险构件,应予拆除重砌。核定修复费用为534,564.93元,事后原被告就此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同时在开庭前2013年12月份由于被告承建厂房质量不合格,厂房已经全部倒塌,需整体重建。
被告齐**辩称,...(本文书还有1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