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诉被告马**、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下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德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与被告马**、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诉称,2015年1月12日9时许,被告马**驾驶的车号为黑e******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南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山乡茂起屯北侧时因车辆左前轮突然爆胎驶入路东侧与张**正常驾驶的黑l******号**菱之光小型面包车相撞,当场造成两车损坏和原告与双方驾驶员及乘车人马**、姜*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我被送往五常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2、颈部挫伤;3、胸部软组织挫伤。经五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我所受的伤为轻伤二级,医疗终结时间为五周(自受伤之日算起);此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负全部责任,我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对...(本文书还有3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