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诉被告宁**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雁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张莉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诉称,原、被告在1989年打工时认识,不久就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女儿宁某乙,2001年生育儿子宁某丙,2006年生育儿子**。2008年双方开始筹建了两层房屋,后又加建**层半,为此向原告的生父借了11000元。做生意及家庭生活用又向原告的生父借了30000元。被告长期与异性同居,经常殴打、辱骂原告,扬言不准原告回家居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满18周*止。三、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建的**层半房屋,由双方各...(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