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张**、马**、张**、胡**、鲍**、高某某及同事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号家乐福超市楼上的麦克风ktv唱歌。21时许,张**及同事林某、张**、信某某到超市门前停车场内发小广告与被害人马某发生口角。马某使用镐把击打张**,林某见状回到ktv将此事告知马**等人,众人赶到停车场,将欲离开的马营驾驶的丰田锐志牌轿车围住,阻止马某驾车离开。马**跳到轿车前机器盖子上,用脚将轿车前风挡玻璃踹碎,张**、张**、胡**、鲍**、高某某踢踹车辆,造成马某的车辆损坏。车损修复估定价格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马**、张**、胡**、鲍**、高某某的家属赔偿马某人民币80000元,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4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