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乡县商业局因与被上诉人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本案...(本文书还有4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