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刘**诉被告闫*、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刘**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闫*、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刘**诉称,二原告于2004年与杜忠格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并经过了公证处公证,承包期限30年,从2004年至2035年,二原告按约交付了3万元承包费,合同签订后,二原告投入了大量资金,在承包地内种植了树木。2015年,二原告到地里后发现二被告非法侵占了二原告的承包地,且已经打井种地,造成二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二原告劝说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排除非法侵占二原告耕种承包地的妨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闫*、闫**辩称,...(本文书还有1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