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甲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广西某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药品,被告应在30日内结清当月货款,违约责任为每日万分之三。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便陆续向被告供应药品,被告也依约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3月份的货款35295.10元。此后被告便开始拖欠货款,原告遂于2014年5月20日后停...(本文书还有1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