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地公司)、青海金天地房地产黄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天地黄南分公司)与上诉人楼位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金天地公司、金天地黄南分公司**楼位祥不服同仁县人民法院(2015)同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同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天地公司、金天地黄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楼位祥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金天地公司在黄南州同仁县开发金热贡佳苑房地产项目,并成立了黄南分公司和金热贡佳苑项目部。2011年11月15日**楼位祥到金热贡佳苑项目部工地工作,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对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金天地黄南分公司工资表**楼位祥每月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左右,2013年1月31日楼位祥一次性领取2012年工资现金为50000元,2014年1月24日楼位祥一次性领取2013年工资现金58571元。通过楼位祥2012年、2013年领取的工资总额,计算出楼位祥2012年月工资为8000元,2013年月工资为10000元。工资的支付方式为每月领取3000元生活费,剩余工资到年底按照出勤天数由财务一次性付清。2014年,金天地黄南分公司以领取生活费的方式支付楼位祥工资34000元,以借款预支的方式支付楼位祥工资12000元,剩余工资至今未付。2015年3月16日**楼位祥向黄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15年5月1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黄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劳(人)仲**(2015)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4年度工资事实依据不足,无法证实,不予支持,裁定予以驳回;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36477.87元;三、申请人要求...(本文书还有7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