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孩杨*越(3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打。**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我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杨*越可由被告自行抚养。无财产及债权债务。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中没有过错,而是原告无端挑起家庭矛盾。我同意离婚。婚生女孩杨*越应由原告抚养,我支付子女抚养费。原告起诉时故意隐瞒了共有财产的事实,共有房屋一处及保险存款。另有外债178,000.00元。我认为应合理分担,或用共同财产优先偿还债务。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在开庭审理时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的身份状况。经当庭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审查分析...(本文书还有3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