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个体户。
被告陈**(被告李**之妻),苍梧县农业局职工。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欧**、梁**、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诉称,被告李**因生产经营性资金周*困难,向原告申请个人助业借款200万元。双方于2013年7月11日签订了《个人助业借款合同》和《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5%,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3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7日,可循环使用,以委托扣款方式归还应付...(本文书还有2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