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农民。
原告黎*与被告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秀于2013年6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于2011年7月认识后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3年3月16日非婚生育儿子**。2013年4月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与被告分开生活。原、被告因对非婚生子**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发生纠纷,现**处于哺乳期,且被告生活居住环境不佳,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今后**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辩称,不同意儿子**由原告抚养,且原告要求支付的600元抚养费过高,不愿意承担诉讼费。
原告黎*提供以下证据:
1、**出生医学证明,拟证实**是原告黎*与被告于**生育的儿子,*...(本文书还有1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