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于**、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委托代理人任**,被告于**、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诉称,原告家族坟墓共计**座坟头,位于勃利县吉兴河水库西山。2014年农历7月15日,我上坟时发现自己爷爷、叔叔、父母的坟头被参场开地给损毁了。2014年8月末,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并私下与开地毁坟的参场达成补偿协议;被毁坟头每座补偿5万元,迁坟费用每座坟头补偿五千元,办事费用5万元,购买家族墓地8.8万元。二被告私下签订协议后,便将于君和的坟头钱5万元占有,我父母的后代有我健在,该补偿款应由我所有。因此要求被告返还该坟墓补偿款5万元。
被告于**辩称,参场将于君和的坟墓损坏给补偿5万元属实。钱在我母亲李**手中,于君和是我爷爷赡养的,这5五万元就应归我母亲。
被告李**辩称,参场补的钱在我手中,我爷公公于君和**,还有公公于忠文夫妇都是我伺候,我伺候于君和八年,一直到他们去世都是我安葬的,该款应归我所...(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