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间,被告人徐光臻利用农民刘*甲、裴**、张**、刘**、由某某、王**、孟**、李**、韩**、李**、韩**、王*甲等54人的名义,以农户联保的方式,在黑龙江省尚志市信用合作联社亮河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675000元,至今徐光臻无力偿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光臻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徐光臻的身份事项与起诉书中认定的一致。
2、案件来源、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014年8月6日,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河信用社报案称,黑龙江省尚志市亮河镇徐光臻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亮河镇各村村民程某某、迟某某等59人身份信息贷款共计277.8万元。贷款到期后未归还,徐光臻去向不明。2014年9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文峰派出所在钦州市钦南区桂海商务酒店506号房间内将徐光臻抓获。
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看守所证明,2014年9月7日,我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徐光臻,2014年9月17日,由案件主办单位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机关将寄押人员徐光臻提离出所,回办案地看守所羁押。
4、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徐光臻以农户五户联保的方式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并骗取贷款的相关情况。
5、信用社贷款明细表:徐光臻找到刘*甲、裴**、张**、刘**、由某某、王**、孟**、李**、韩**、李**、韩**、王*甲等54人,以农民联保贷款方式,在黑龙江省尚志市信用合作联社亮...(本文书还有5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