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廖**等7人辩称,原告起诉所讲的事实并不属实。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均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是为了抵债而签订的,并没有威胁原告签订,也没有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出资转让协议书》是在北流市政务中心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是在北流市一环西路**号代理人郑**的办公室签订。在场人有廖**、罗**、龙**,还有郑**与原告叫来的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在场。涉案土地开始是莫菊香与罗**签订协议转让的,莫菊香在没有付清转让款的情况下就把土地转到自己名下,之后为了逃避债务再私自转给原告。原告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获得莫菊香赠予的巨额财产,原告也应承担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如果是逼迫签订,原告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廖**等7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卡,证明协议里面用于抵债的土地是办有相关证件,可以抵偿相应的债务;2、照片,证明原告在签订转让协议时,是在办证大厅的工作人...(本文书还有4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