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诉被告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红、何碧玉组成合议庭,李*君担任书记员,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与罗*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4日被告李**向原告借款7万元,双方约定李**每月15号前支付利息1400元给原告。但在今年7月拒付利息。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7万元及其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自2015年6月14日起计至付清日止);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作如下举证: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梧州市档案馆出具的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3.借款合同。
被告罗*辩称,一、本被告对涉案借贷不在场,无法对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证。二、本...(本文书还有1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