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运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兼书记员廖勇担任记录。原告黄**及委托代理人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2年4月10日16时50分,被告孙**驾驶桂c×××××小型轿车,沿桂林市七星区东二环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快意餐饮公司前路段往西右转弯且已转进非机动车道时,遇原告驾驶本玲牌电动车沿东二环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电动车左侧与轿车车头右前角相碰撞,致电动车倒地,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4月20日,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确定:被告孙**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1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住院产生的费用没有赔偿,原告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雁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3年12月16日,原告再次到中国人民解放...(本文书还有5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