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孙**、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安阳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重新鉴定,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的委托代理人孔**、陈**,被告孙**,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安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诉称:2015年4月3日8时许,被告孙**驾驶豫j******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阳子线自南向北行驶至清丰县阳邵乡西志节村养殖场时,与自北向南原告孔**驾驶的无号牌“恒星”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本文书还有2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