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伟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代理审判员赵*及人民陪审员史晓飞,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谭**,被告王**、被告何**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7日商讨成立沈阳市于洪区永祥散器制造厂,当时三人各投入资金20万元,并商讨由原告的独生子魏**作为该厂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和管理工作。二被告委托何新(系何**的女儿、王**的爱人)作为会计,管理企业的日常经*收支项目。在2010年10月17日,被告王**提出退伙,在没有对该厂账目进行审计的情况下,王**从厂里支出现金34万元及厢式货车一辆(折价5万元)。同时,何新代表其父亲与魏**协商拿走本金20万元、分红20万元,共计40万元(何**的该款项没有实际履行)。原告认为,三方经*期间厂子的账目...(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