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委托代理人关**、潘**、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梁**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提出调解申请,本院依法扣除审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昆明市盘龙区双龙乡野鸭湖山水假日城(二区)**幢**号**层b号房屋属李*所有,李**系李**母亲。2009年10月29日,李*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李**、梁**代为装修野鸭湖别墅**栋整体及**栋**栋前院停车位,委托时限自2009年10月29日至2009年12月29日。合同签订后上述房屋即进行了装修。2010年10月25日,梁**到物管处退还了装修押金。2014年3月27日,鉴定机构出具(2014)诚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确定上述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为124695元。梁**认为,李*至今未支付其装修款。梁**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李*支付野鸭湖山水假日城(二区)针叶河谷**幢b号**至**层房屋及**幢c、d号后院围墙装修工程款219991.9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利息。李**则认为其在房屋...(本文书还有5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