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民联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依法报请扣除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文**、郭*于2009年3月25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容奇木业。2010年5月9日,文**、郭*签订《终止2009年3月25日景洪关累容奇木业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终止2009年3月2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文**退出容奇木业,并约定终止时间为双方签字之日。同日,郭*出具欠条一份给文**,该欠条载明:郭*欠文**投资容奇木业资金款8.2万元,三年分期付清,其中2011年-2012年5月9日前支付4万元,2012年5月-2013年5月9日前付清余款。现郭*未支付文**投资款,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支付投资款8.2万元。
根据以上确认的事...(本文书还有2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