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钦群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张**诉称:借款人金可爱于2010年5月2日上午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0‰,在2010年8月2日前一并归还本金和利息,由被告王**、葛**为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两年。同时约定,借款到期后没有归还,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归还。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起诉来院,并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6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王**、葛**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律师费60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文书还有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