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及赔偿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行初字第000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同年8月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周*、高**,被告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石**,第三人王**,委托代理人郭**、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王**2003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宅基地旁的自留地违法动土建房两间,占用土地约54平方米(长7.5米,宽7.3米)。经薛*镇杜王*村党支部、村委会调解批准,王**给予400元,原告将占用的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王**作为宅基地,原告不再追究王**的侵权责任。在村委会的见证下,转让的土地不包括该两间房屋的以北、以西、以南的土地。2013年,原告准备在原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盖新房时,得知王**已擅自申请,将原告的自留地作为宅基地的一部分在国土资源局薛*镇土地管理所办理了土地证。土地证号为河集用(2010)第****号。原告认为,被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及人民政府,在对该土地使用权登记过程中,一无相关合法批准文件,二无实地查看测量,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将原告合法拥有的自留地使用权非法登记给王**作为宅基地,其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老河口市人民政府颁发河集用(2010)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90元,承担支出的诉讼代理费1500元(庭审提出)。
被告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辩称:政府为第三人颁发河集用(2010)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颁证是根据第三人的住宅用地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薛*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勘测、会审后颁发的,是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农村非农用地建房...(本文书还有7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