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石**,第三人王**委托代理人郭**、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03年,王**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宅基地旁的自留地违法动土建房两间,占用土地约54平方米(长7.5米,宽7.3米)。经薛*镇杜王*村党支部、村委会调解批准,王**给予400元,原告将占用的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王**作为宅基地,也不再追究王**的侵权责任。在村委会的见证下,转让的土地不包括该两间房的以北、以西、以南的土地。2013年,原告准备在原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盖新房时,得知王**已擅自申请,将原告的自留地作为宅基地的一部分在国土资源局薛*土地管理所办理了土地...(本文书还有3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