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方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愿意在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财险漯河支公司辩称:对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赔偿。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应重新认定,交通费等也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原告要求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0日15时10分许,被告刘**驾驶豫l******号轿车沿漯河市区金山路由北向南超车行驶至金山路与双汇路交叉口北50米处时与王*红驾驶的豫l2323号警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车*。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处理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豫l2323号警车受损后,产生现场施救费800元,该车车*经评估鉴定,车*总值为15660元。
另查明:豫l2323号警车系开发区公安分局的警用车辆。豫l...(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