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杜**、原审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大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3)锡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孙*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有才、代理审判员程鹏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王*、杜**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原审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太仆寺旗大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8日,张**与朱**、何**(又名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朱、何承包了太仆寺旗宝昌镇万***小区b区3#、4#楼劳务施工,双方约定每平米劳务施工费295元,意外发生的零星工、力工每天120元,师傅*天180元。付款方式为主体**层封顶一次性给付85万元**层封顶给付30万元**层封顶给付30万元,剩余工程款,每装修**层按剩余五分之一拨给,到**层抹灰完后,把剩余的款全部付给,包括施工所发生的零工。由甲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材料供应不及时及资金不到位所造成的停工,按每天2000元补偿。2011年末主体完工,3#、4#楼**号**层总面积为8650平方米,3#、4#...(本文书还有5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