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为与被告仲**、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仲**的委托代理人孟*、被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诉称:2014年6月20日9时许,原告受雇于被告仲**,在被告吴**发包给被告仲**的工地上干活期间,被被告仲**的灰锅绞伤右前臂及右手,致原告前臂皮肤挫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拇指绞撕脱性离断伤、中指甲床裂伤、环指皮肤挫裂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及前臂、手背多处皮肤挫伤。后原告被送到商丘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为此花去大量医疗费。现原告伤情经评定已构成七级伤残,而被告仲**在原告住院期间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对原告就不...(本文书还有2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