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武**、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5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武**驾驶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赵**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赵**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后经台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于2015年3月25日下达了台公交认字(2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原告在台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骨折。被告的车辆在...(本文书还有2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