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刘**、董**,被告张**、被告平安财保宝鸡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4年8月15日10时30分许,被告张**驾驶陕c******号中型普通货车,沿2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18公里600米处超越同向前方董**驾驶的陕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坐人为她、寇**、董**)时发生碰撞,造成她及董**、寇**、董**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董**负次要责任,她、寇**、...(本文书还有2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