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诉被告黄**、新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及其委托代理人商**,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张**,新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柴**诉称,2015年6月5日在新乡市劳动路东大街口,被告黄**驾驶被告新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豫g×××××号小型轿车与原告柴**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因受伤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柴**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本文书还有1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