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卢**。
被告六唐**(系被告卢**的妻子)。
被告卢**(系被告卢**的儿子)。
原告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卢**、罗*、黄**、卢**、卢**、唐**(以下简称六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远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任荣、人民陪审员任荃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卢**、卢**、唐**和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卢**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8日,被告卢**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承包公路工程,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本文书还有1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