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安徽鑫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民玻璃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刘**、被告鑫民玻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诉称:2012年9月,其进入鑫民玻璃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9月20日下午14时左右,车间主任通知其维修成型风机。为保证产品成型不受影响,在成型后加高压气管给产品定型固定风管时,高**被冲压气缸导向板回升时夹伤左手,疼痛剧烈,出血不止。工友遂即将高**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手环指末节毁损伤,于2013年9月30日行左手环指坏死指体解脱十残端修整术,2013年10月10日出院。2014年6月27日,鑫民玻璃公司委托的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作出皖中司临鉴字(2014)第64号鉴定书,认定高**在劳动过...(本文书还有3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