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中石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第二公司(以下简称中石运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被告中石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中石运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1993年10月27日第一被告派员到甘肃省定西地区招聘了原告在内的25人。在进行培训之后,原告被分配到第二被告处从事特种油罐车的驾驶员工作。2007年8月底第一被告安*原告到其下属的北京物流中心(后该中心更名为华北化工燃气运输分公司)从事调度工作。2012年9月原告与被告因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保产生争议。2013年5月20日原告要求第一被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5月...(本文书还有1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