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洪*与被上诉人康**、郑州市国际机电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康**于2014年3月10日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郑州市国际机电城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康**代其支付的租金和押金65万元及违约金6万元,共计71万元整,依法判令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洪*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洪*的委托代理人彭*,被上诉人康**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郑州市国际机电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1月11日,洪**与郑州东周*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郑州东周*司将其投资建设并拥有自主使用权的、位于郑州市商都路与黄河东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房屋出租给洪**从事商业...(本文书还有3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