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
被告曾**,系刘**之妻。
被告曾**。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傅**诉被告刘**、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傅**申请追加曾**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曾**、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诉称,被告刘**于2010年6月2日向其借款2000000元。2011年6月27日,刘**、曾**共同与傅**签订协议,约定刘**和曾**在无法偿还欠款时,将其所有的**幢房产(新乡市开发区银祥花园从南向北数b型第三排东数第一户)转至傅**名下用于清偿欠款。曾**则以其合法持有的鹤壁市华都精细陶*有限公司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辞,至今未能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