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
被告彭**。
原告吴**与被告何*、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木水、人民陪审员王*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4月16日、5月18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先担任记录。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3年4月份,被告何*因急需资金周*,向原告借款56000元。2013年4月16日,何**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约定何**原告借款56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10月16日止,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随后原告将56000元交付给何*。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何*还款,何*虽口头答应尽快还款,但又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何*与被告彭**为夫妻关系,何*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本文书还有3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