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女,汉族,1961年6月**日出生,住民权县,系受害人崔保军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男,汉族,1931年7月**日出生,住民权县,系受害人崔保军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男,汉族,1987年4月**日出生,住民权县,系受害人崔保军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男,汉族,1989年8月**日出生,住民权县,系受害人崔保军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女,汉族,1990年11月**日出生,住民权县,系受害人崔保军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女,汉族,1996年10月**日出生,住民权县,系受害人崔保军之女。
以上六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周**(实习),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水利局。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本文书还有3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