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闫**与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牧洋油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利辛县财政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被上诉人安徽牧洋油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利辛县财政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10月1日利辛县华裕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签订租赁协议书,期限为5年,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权利义务。2009年4月15日利辛县财政局经合法程序把华裕油脂有限公司资产(包括涉案的土地和房屋)整体转让给安徽牧洋油脂有限公司,安徽牧洋油脂有限公...(本文书还有1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