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庄*,男,上海力康健身有限公司员工。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胡*,男,上海力康健身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胡**诉被告上海力康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康公司”)、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黄**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庄*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4年5月8日,原告与力康公司签订《h3健身会所—会籍协议书》,约定其购买“三年家庭卡”健身计划,费用人民币10,000元。力康公司承诺健身会所将于同年9月1日开业。然而,该健身会所至今未开业经营,并已停止装修。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未开业,且已无力继续经营,故应退还原告全部预付款,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同时,涉案会费均汇入力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去向不明,故黄**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本文书还有3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