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棉花产业集团喀什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喀纺公司)诉被告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瑞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代理审判员何春璐、人民陪审员邓丽君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喀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银瑞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提供供电线路,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供电线路使用费4万元,且被告还需要向原告交付保证金1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按时向被告供电,但是被告迟迟不支付原告的费用,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供电线路使用费144万元;2、被告支付保证金10万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72万元;以上合计226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电力设施属...(本文书还有1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