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麦盖提县人民法院(2015)麦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邢**的委托代理人费*、被上诉人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王**诉称,其与一审被告邢**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5月18日在兵团二师民政科登记离婚。从2006年起,二人陆续取得麦盖提县五一林场1480亩、央塔克乡900亩、四乡十三大队**号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邢**在未征得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土地转让给一审被告梁**,且梁**未支付对价,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邢**与梁**关于麦盖提县五一林场1480亩、央塔克乡900亩、四乡十三大队**号亩承包地的转让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由被告承担。王**一审...(本文书还有2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