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1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莫旗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艳独任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徐**、被告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14年7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书双方协商共同投资设立乌奴尔养驴基地项目,双方协议,原告前期投入300000.00元用来作周*资金,如资金不够则由被告负责,待工程款下来后按比例返还原告前期投入款。现该养驴基地因虚假注册,违法经营已被停止营业。为此,原告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乌奴尔养驴基地项目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前期已投入的300000.00元资金,并要求被告给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每月按照二分计算,直至被告将全部本息付清为止。
被告付**辩称,原、被告合伙做生意,原告投资300000.00元属实,30...(本文书还有2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