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刘**、曹**、谌德明、谌德红、袁**、叶**、陈**、田**、安**、居**、马**与被告杨**、青海门源瓜拉第一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拉一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门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瓜拉一矿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2月8日被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谌德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瓜拉一矿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等十二人诉称,2013年3月被告杨**承包被告瓜拉一矿工程后雇佣原告务工。4月9日正式开工,当时承诺工资一月一发,但被告不守信用,到停工时仍然未发工资,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讨要未果。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3038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
被告瓜拉一矿...(本文书还有4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