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郭**申请追加桐柏县绿鑫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被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桐柏县绿鑫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诉称:2013年7月20日,经被告郭**介绍,原告邓**将50000元通过被告郭**借给桐柏县绿鑫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并由被告郭**写下收条,同时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未如期还款。无奈,原告找被告要求偿还,被告仅偿还10000元,其余款项拒不偿还。原告认为,被告郭**作为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偿还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20日,支付至全...(本文书还有2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