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湖南秀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本院依法追加刘**为本案第三人。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秀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第三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持有湖南省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气公司)全部股权。2013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股权收购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转让南方电气公司全部股权及相应之所有权利;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股权转让总价为3266万元,购买南方电气公司100%股权及全部资产。支付方式为:(1)原告根据受让方与南方电气公司于2012年5月12日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受让方已支付2030万元;(2)根据受让方与南方电气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补充协议,受让方应代南方电气公司清退原股东的股本金款480万元。此款应在南方电气公司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南方电气公司原股东(其中李**、郑**股本金及利息不再支付)。(3)除以上二笔款项外,双方确认被告再支付756万元,其付款条件为:在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以及原告移交南方电气公司全部公章、印*、资料后24小时内受让方支付320万元;原告按时完成与南方电气公司原承包人杨*中财务结算,原告按时解除相关人员劳动合同关系,目标公司完成拆迁后,被告应支付全部余款。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必须向守约支付总价款百分之十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并把南方电气公司所有公章、印*、资料交给了被告,完成了与杨*中财务结算,解除了相关人员劳动合同关系,目标公司所有机器设备已拆迁,目标公司也搬迁到大托浦机场口,原告已履...(本文书还有7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