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皆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中港公司系卡多利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以下简称卡多利肥料)的生产商。2013年6月26日,中港公司的上述产品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取得了肥料登记证,其中登记的该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腐植酸≥4%,n+k2o≥20%;适用于黄瓜。王**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曹*镇前锋村的西瓜种植户,2014年王**种植了60亩西瓜,该西瓜的品种是天山早佳。王**于2014年4月初向中港公司的经销商购买了中港公司生产的卡多利肥料,共计11箱(每箱2包,每包8公斤,买十箱送一箱),价值人民币(下同)2,560元。该产品的包装袋上标明营养成分为腐植酸≥5%,中微量元素≥8%,黄腐酸≥4%等;适用作物:大田作物、果树、蔬菜等经济作物;使用方法:滴灌5-8kg/次/亩。经销商到王**处送其他货物时,中港公司工作人员随同到王**田间查看,告知王**每亩西瓜滴灌施肥2公斤至4公斤,但没有告知王**可以使用几次以及不当施肥的后果。王**于2014年4月5日即西瓜坐果第18天时使用中港公司的卡多利肥料进行第一次施肥,5至7天后进行了第二次施肥。王**所购的22包肥料,使用了20包,还剩下2包。4月中旬,西瓜开始陆续发生开裂。2014年4月28日,王**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和浦东新区农委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反映裂瓜情况后,执法大队于4月29日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记录载明:经作科专家进行了田间会诊,经初步观察专家认为造成裂...(本文书还有6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