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练君鸣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天鸿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练君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了判决。
原告杭州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书与工程机械银行按揭委托办理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挖掘机一台,共计货款53.8万元,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贷款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后仅支付了部分代偿款,截止到2011年8月,有235129元代偿款至今未支付。故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35129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为止,以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本文书还有1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