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韩*;被告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4日,被告井*驾驶豫q******号货车与原告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信阳信钢医院救治,计住院50天,花去大量医疗费用。被告井*驾车将原告撞伤,其驾驶的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处投有保险,故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934元。
被告井*辩称:我的车辆投有保险,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支付。同时,事发后我向原告垫付了费用,请求返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辩称:1、该肇事车辆若在我公司有效投保,并且年检合格、驾驶员拥有合法...(本文书还有2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