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男,成*,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塘下村。
上诉人陆**为与被上诉人张**、陆**、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0)台天商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28日与2009年10月27日,原告陆**与被告张**、陆**、沈**分别签订两份协议,该两份协议约定:由原告陆**共垫资400000元,作为两工程的保证金。此保证金若遇风险,由原、被告四人共同负担,工程利益除去费用后,利润四股份平等共享。其中100000元,由原、被告四人于2009年底前负责返还。其中300000元由原、被告于2010年4月底前负责返还。后原告陆**要求退出合伙并要求被告方退回协议约定的400000元,被告方于2009年11月退还原告400000元。后...(本文书还有3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