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因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7日中午,王**饭后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在天王*唐陵一棋牌室休息。大约下午四点多钟,王**起床走出棋牌室,后摔倒在棋牌室门口的草地上。当日18时30分许王**被送至句容市人民医院就诊。句容市人民医院进行常规检查、头颅ct、心电图等检查。后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救治。
2011年7月28日0时30分许,王**入住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入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颈3/4、颈3/7椎间盘突出症,四肢不全瘫,院方给其颈托固定、补液、脱水,营养神经治疗。2011年7月29日9时许,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在颈丛麻醉下行“颈前路减压c4部分切除植骨内固定术”。
2011年8月4日,王**回句容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入住句容市人民医院后进行营养神经、脱水等治疗,于2011年8月19日出院。
2013年7月23日,王**诉至原审法院,法院依据王**的申请,委托镇江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该医学会于2013年5月7日作出镇江医损鉴(2013)××3号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意见说明如下:1、患者7月27日18时30分到句容市人民医院就诊时呈高度酒精中毒状态,医方...(本文书还有5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