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铜陵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陵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被告王**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铜陵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2日被告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装饰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大海板材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将装饰材料送至被告指定的项目工地,被告收货后签字认可,数量由被告提前通知,价格以供货清单和双方约定为准,付款方式为被告收到材料一个月内或材料款达到15万元时支付70%。余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装饰材料价值共计62万元,被告收货后没有按约付款。2014年10月19日被告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荣**以“协议”的形式承诺,欠徐**的材...(本文书还有2324字未显示)